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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含综合管廊)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强化全过程和全员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承诺事项,组织参建各方做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并不限于: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与监督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除治理双重预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承包单位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应急管理与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工程勘察、基坑监测或施工前,通过广州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系统会签管线权属单位,并在开工前在广州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系统发布开工告知信息;牵头组织施工单位(或勘察单位、监测单位)、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并与施工单位(或勘察单位、监测单位)、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必要时督促施工单位组织专家、管线权属单位对保护方案进行评审;牵头协调管线权属单位、勘察单位、监测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工作对接配合机制。工程建设可能对管线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通知管线权属单位做好管线设施的现场监护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与相关参建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合同条款,监管项目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安全管理履行情况,做好参建各方的安全管理协调工作,对不履行安全管理的参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明确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包管理的,总包单位有权采取处罚、责令停工整改、提请建设单位暂停拨付工程款等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安全负首要责任。各项目应建立安全管理架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作为受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工程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每周至少牵头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每月至少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分析会;建立各参建单位人员履责情况考核机制。建设单位应牵头组织各参建单位按要求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监管平台上传相关监测、检测、安全管理等数据信息。
房屋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建立项目安全部门合署办公机制,牵头成立项目联合安全管理部门,成员由总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负责人、安全员及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员组成。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负责对项目联合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管理,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安全员应服从总承包单位项目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项目联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管理,各成员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基坑工程与主体工程施工单位不同的,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要严格履行总承包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架构和体系,与基坑施工单位进行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安全管理交底、现场工作界面划定、项目场地和临时设施移交、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和移交等;要签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范围及职责,将基坑工程纳入主体工程总承包统一管理,加强基坑和主体施工过渡阶段的安全统筹管理。
第二十九条监测单位承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高大支模、高边坡等支护体系安全监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应获得相应勘察资质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计量认证证书附表中涵盖相应监测项目和参数;监测设备应具备“数据不落地”传输功能,实时发送数据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监管平台;应严格按照监测规范及监测方案进行监测,确保采集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检定与维护,确保监测系统的稳定性。监测数据报警时,应及时报告各参建单位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依照有关规定配齐具有相关专业和相应业务能力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保障必要的安全监管经费和实施监督检查的设备、仪器。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按“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每个监管项目应安排2名或以上监督员负责安全监管,制定监督计划,对重要节点验收的组织、程序等进行监督。安全监管检查应利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监管平台、执法检查记录仪等辅助手段,加强对监督项目各方主体责任单位履职行为和信息监管平台使用的监督管理,限时完成整改闭合跟踪管理,鼓励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和行业专家协助。
第三十一条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风险分级分类的原则,实行差异化管理。对存在重大风险、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能力弱的企业及项目,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动态的重点监控企业和从业人员名单,应作为项目检查执法和日常监督的重点,加大抽查频次和监督指导力度。项目发生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督促指导项目及时排险,对本单位技术力量无法保证安全的或整改不力无法消除隐患的,应及时上报至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安全管理情况应用于安全量化评价。对安全生产管理表现优秀的参建单位、项目及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各方主体责任单位进行依法处罚、通报批评(央企、国企通报至国资委或上级单位)、警示约谈。建立责任人员“黑名单”,对存在违法违规、现场管理严重失职、拒不执行安全整改要求等行为的相关人员,经核实不具备履职能力的,限制其在广州参与工程建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