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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211—2003 4.2.1.4 高接乔木嫁接时间应在 3 年以上,接口平整、牢固。 4.2.2 灌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C。 4.2.2.1 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主枝数、蓬径、苗龄、高度或主枝长、基径、移植次数为规定指 标。 4.2.2.2 丛生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灌丛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主枝数不少于 5 个,主枝平均高度 达到 1.0m 以上。 4.2.2.3 匍匐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应有 3 个以上主枝达到 0.5 m 以上。 4.2.2.4 单干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具主干,分枝均匀,基径在 2.0 cm 以上,树高 1.2 m 以上。 4.2.2.5 绿篱(植篱)用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冠丛丰满,分枝均匀,下部枝叶无光秃,苗龄 3 年生以上。 4.2.3 藤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D。 4.2.3.1 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分枝数、主蔓直径、主蔓长度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3.2 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分枝数不少于 3 个,主蔓直径应在 0.3 cm 以上,主蔓长度应在 1.0m 以上。 4.2.4 竹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E。 4.2.4.1 竹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竹叶盘数、土坨大小和竹秆个数为规定指标。 4.2.4.2 母竹为 2 年~5 年生苗龄。 4.2.4.3 散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大中型竹苗具有竹秆 1 个~2 个;小型竹苗具有竹秆 5 个以上。 4.2.4.4 丛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每丛竹具有竹秆 5 个以上。 5 检验方法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 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J/T 34-91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苗木类型 按苗木的生物学特性分为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藤木、落叶藤木、竹 类等种类;按苗木的自然形态分为丛生型、单干型、多干型、匍匐型等类型。 3.2 丛生型苗木 自然生长的树形呈丛生状的苗木。 3.3 单干型苗木 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 1 个主干的苗木。 3.4 多干型苗木 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有 3 个以上主干的苗木。 3.5 匍匐型苗木 自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苗木。 3.6 小乔木 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 5 m~8 m 的乔木。 3.7 中乔木 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 8 m~15 m 的乔木。 3.8 大乔木 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 15 m 以上的乔木。
DB11/T 211—2003 3.9 干径 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 1.3 m 处的直径。 3.10 基径 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 0.3 m 处的直径。 3.11 冠径 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2 蓬径 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 树高 指从地表面至乔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4 分枝点高 指从地表面到乔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15 灌高 指从地表面至灌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6 移植次数 苗木培育的全过程中移植的次数。 4 技术要求
6.1 苗木检验地点限在苗木出圃地进行, 供需双方同时履行检验手续, 供方应对需方提供苗木的树种、 苗龄、移植次数等历史档案记录。 6.2 珍贵苗木、大规格苗木和有特殊规格质量要求的苗木要逐株进行检验。 6.3 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 10%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 6.4 同一批出圃苗木应统一进行一次性检验。 6.5 同一批苗木的质量检验的允许误差范围为 2%;成批出圃苗木数量检验的允许误差为 0.5%。详 见下表 1 和表 2。
5.1 测量苗木干径、基径等直径时用游标卡尺,读数精确到 0.1 cm。测量苗木树高、灌高、分枝点高、 冠径和蓬径等长度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 1.0 cm。 5.2 测量苗木干径, 断面畸形时, 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测量苗木基径, 基部膨胀或变形时, 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 5.3 测量乔木树高时不计徒长枝。 5.4 测量灌高时,取每丛 3 个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5.5 测量冠径和蓬径,取树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大值与最小值 的比值应小于 1.5。 5.6 检验苗木苗龄和移植次数,应以出圃前苗木档案记录为准。 5.7 4.1.3 条内容用感观检测。 6 检验规则
7.1 标志 7.1.1 苗木应带有标志牌。 7.1.2 标志牌上印注内容:苗木名称、拉丁学名、起苗日期、数量、植物检验证号和发苗单位。 7.1.3 标志牌挂设按苗木种类或包装件数为单位。 7.2 掘苗 7.2.1 苗木的适宜掘苗时期,按不同树种的适宜移植物候期进行。 7.2.2 起掘苗木时,当土壤过于干旱,应在起苗前 3 天~5 天浇足水。 7.2.3 常绿苗木、落叶珍贵苗木、特大苗木和不易成活的苗木以及有其它特殊质量要求的苗木,应带 球起掘。 7.2.4 带土球苗木掘苗的土球直径应为其基径的 8 倍~10 倍,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 4/5 以上。 7.2.5 裸根苗木掘苗的根系幅度应为其基径的 8 倍~10 倍,尽量保留护心土。 7.2.6 苗木起掘后应立即修剪根系, 同时适度修剪地上部分枝叶, 根系断面达 2.0cm 以上应进行药物 处理。 7.2.7 裸根苗木掘取后,应防止日晒,进行保湿处理。 7.3 包装
4.1 对使用苗木的基本要求 4.1.1 应选择当地适生树种,包括乡土树种以及引种驯化成功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树种。 4.1.2 使用苗木的树种(品种)应有标牌,标明种类(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规格、数量和质 量。 4.1.3 应用的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机械 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 4.1.4 使用的苗木应经过移植培育。5 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 1 次;5 年生以上(含 5 年生)的移 植培育至少 2 次。野生苗和山地苗应经北京本地苗圃养护培育 3 年以上,适应当地环境和生长发育正 常后才能应用。 4.1.5 栽植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 外埠苗木进入北京市域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检验, 签发检 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2 各类型苗木规格质量标准 4.2.1 乔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A、附录 B。 4.2.1.1 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具主轴的应有主干,主枝 3 个~5 个,主枝分布均匀,乔木类苗 木主要质量要求以干径、树高、冠径、主枝长度、分枝点高和移植次数为规定指标。 4.2.1.2 落叶大乔木慢长树干径 5.0cm 以上, 快长树干径 7.0 cm 以上; 落叶小乔木干径 3.0 cm 以上; 常绿乔木树高 2.5m 以上。 4.2.1.3 行道树用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规定指标为:落叶乔木类干径不小于 7.0 cm,主枝 3 个~5 个, 分枝点高不小于 2.8 m(特殊情况下可另行掌握);常绿乔木树高 4.0 m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