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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一)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二)公园绿地中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三)水库周围和铁路两侧的绿化带合计宽度不得低于三十米;干渠每侧绿化带宽度应达到五至十米;(四)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按前款第(四)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但确需建设的,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绿化。”第十四条“绿化建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绿化建设补偿费应当上缴财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收费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收费项目、缴费流程及收费依据,造成严重后果的;2.未给当事人开据收费凭据或缴费发票的;3.未在规定时限内将收取费用上缴财政帐户的;4.将收取的费用贪污挪用的; 5.对依法应当征收绿化建设补偿费未征收的;6.不应当征收绿化建设补偿费而进行征收的;7.未按法定标准、范围、程序、权限及时限实施征收的;8.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9.在绿化建设补偿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10.在绿化建设补偿费征收过程中发生截留、私分、坐收坐支或违反规定开支等腐败行为的; 11.绿化建设补偿费专款专用监管不力的;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