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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以下简称“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消耗量标准》(以下总称“消耗量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五、“计价办法”及“消耗量标准” 自2014年 8月 1 日起施行。我厅2006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相应的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06〕330号)、2009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2011年颁发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取费标准(试行)》(湘建价〔2011〕264号)以及相应的补充定额、解释说明等同时废止。但已发出招标文件并已公示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施工合同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