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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摆花、绿化养护服务,建筑工程,盆景、鲜花、木雕、石雕、家具、机械设备、五金工具销售,保洁服务(除家政服务和中介),装饰工程,环保工程,市政建设工程施工、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土石方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机电设备安装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地基与基础建设工程专业施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施工,水利专业建设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建筑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类项目凭许可资质经营),商务信息咨询,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序号发起人姓名认购股份数(万股)持股比例(%)出资形式出资时间1秦同千2,70050净资产折股2014.6.162陈冉75013.89净资产折股2014.6.16公告编号:2023-0153朱卫峰82515.28净资产折股2014.6.164秦焕根72513.43净资产折股2014.6.165上海森欣投资中心(有限合伙)4007.40净资产折股2014.6.16总计5,400100--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212,815,710股,均为普通股。
第三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权;(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告编号:2023-015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事项;(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一)任免董事;(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一百〇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七)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告编号:2023-015(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交易、融资、提供担保、财务公告编号:2023-015资助、关联交易等事项,具体详见董事会议事规则;(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依照本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公告编号:2023-015(六)拟订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重大投资项目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十)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十一)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十二)决定分公司的成立、注销等事宜;(十三)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二)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公告编号:2023-015(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所需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通知的送达方式:(一)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公司通知以电话送出的,由被送达人通过电话收到相关信息的时间为送达时间;(三)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邮箱系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四)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日为送达日;(五)公司以传真方式送出的,收件方收到传真后将送达回证以传真方式送回公司,公司收到传真的时间为送达时间;(六)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公司的其他信息。